東銀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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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銀圓
貨幣代碼 OSY
使用國家 大奭帝國
發行機構 東洋標準銀行(總行:京都
本位制度 信用本位(3968年起)
銀本位(3820年-3968年)
沿革
前身 東洋鑄銀
創設 3820年,《東銀標準條約
改制 3976年
俗稱 東銀、東洋龍銀

東銀圓(貨幣代碼:OSY),簡稱東銀,是大奭帝國的法定貨幣,由東洋標準銀行發行與管理。

東銀圓起源於3820年東洋諸國簽訂的《東銀標準條約》。條約以九成純銀的「東洋鑄銀」作為成員國共同的法定貨幣,並在大商京都設東洋標準銀行總行、在黎國臨海設東洋聯合鑄幣局,統一東洋的幣制、匯兌、海事理賠與郵政,是東洋經濟整合的開端。

此後近一百五十年間,東銀一直實行銀本位。太繁金融海嘯期間,國際銀價劇烈震盪,東銀體系於3968年終結銀本位,改行信用本位。大商經平準計畫與重新定銀之後,於3976年改制為現行的東銀圓。

名稱

「東銀」為「東洋鑄銀」的簡稱。銀本位時期的銀幣邊緣鑄有「東洋龍銀」四字,所以民間亦俗稱「龍銀」。改行信用本位之後,貨幣已不再以白銀為本位,但「東銀圓」的名稱沿用至今。

歷史

背景

寧康年間,大商設立公營大洋商股,國家財政轉向海貿。此後東洋各國之間的商貿日益頻繁,但各國幣制、成色與匯價不一,跨國交易與海事理賠都缺乏共同的準則。

東銀標準條約(3820年)

另請參閱主條目:東銀標準條約

3820年(和旭十九年),大商、黎國、錦國、嵐國、遼國與長寧等東洋諸邦簽訂《東銀標準條約》,同時訂立《遠洋商事議定書》。條約開宗明義,定位為「東洋經濟商業統一協調之合作」,主要內容如下:

《東銀標準條約》的主要內容
條款 內容
入盟資格 遵行《遠洋商事議定書》;每年繳納聯合公積金十萬圓;本國商律不得與盟約牴觸。須經現有成員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
統一幣制 以東洋鑄銀為法定貨幣。官廳收支與大宗商業交易限用東銀,民間小額交易仍可使用各國貨幣
鑄幣管制 於黎國臨海設東洋聯合鑄幣局;各國的鑄幣額度依所繳公積金核定;私鑄者處十年以上徒刑
機構 於大商京都設東洋標準銀行總行,下設各司分掌幣政、物價、分行、理賠、郵政與特許
匯兌 東銀錨定純銀;各國舊幣依金銀實值折算;日常匯價浮動不得超過千分之五
賠償分擔 商船因戰亂或海難受損時,由公積金、事發國與貨主分擔
修訂 須經七國以上聯署附議

條約締結後,各國鈐印頒行,另鑄鎏金銅版一份,永久存藏於東洋標準銀行總行的檔案庫。

銀本位時期(3820年-3968年)

銀本位時期的東銀以白銀鑄造,分為銀圓與銀寶兩種,成色均為九成(見銀本位時期的鑄幣一節)。

這段期間,東銀成為東洋官廳收支與大宗貿易的共同貨幣,東洋標準銀行各司則逐步建立起跨國的匯兌、理賠與郵政網絡。

太繁危機與終結銀本位(3960年-3970年)

另請參閱主條目:太繁金融海嘯

3960年,太繁弊案引爆金融海嘯,東銀經濟陷入動盪:

  • 核心銀行出現擠兌。
  • 市場大量拋售公債。
  • 鑄幣局擴大鑄幣量以因應危機。

3964年國際銀價暴漲,3968年又轉為暴跌。白銀價格的劇烈震盪,直接衝擊以白銀為本位的東銀,東銀體系因此於3968年終結銀本位,改行信用本位。翌年,東洋標準儲備系統設立;3970年,東洋圓發行。

平準計畫與改制(3974年-3976年)

3974年,大商向黎國借債,展開平準計畫,以穩定物價與幣值。其後的主要措施如下:

大商的幣制改革
年份 措施
3974年 向黎國借債,展開平準計畫
3975年 穩定物價,重新定銀;公告代銀票的兌換規定
3976年 頒發新代圓,改制為現行的東銀圓

大商經濟自3976年觸底反彈,並於3978年宣布財政危機解除。

天協時期

3981年,東銀體系重修《遠洋商事議定書》。3984年,平準司發布新規範。3992年,天協經改終結了實行十八年的平準計畫。

制度

東洋標準銀行

另請參閱主條目:東洋標準銀行

東洋標準銀行總行設於京都,是東銀體系的常設機構。各司主管由成員國輪派專員擔任,任期三年,連任不得超過兩屆。

東洋標準銀行的組織
機構 職掌
幣政司 協理東洋聯合鑄幣局,掌貨幣鑄造、兌換與成色檢驗;審核新鑄幣模,調節流通幣量;仲裁貨幣爭議
平準司 監管各國物價與匯率,主理貨幣兌換;每月彙整金銀比價,遇異常浮動時得先行暫停匯市;調處物價糾紛
理分司 審核各國分行的設立;核查分行存銀與放貸比例;訂定跨國匯兌「三日內交割、五日內結清」的通則
理賠司 運用公積金儲備,勘驗並處理商貿損失賠償;督導各國海事理賠分所;覆審賠償異議
郵政司 管理東銀郵政代辦所與國際郵路,發行統一郵票
廣印司 監製特殊貨物的許可文牒;軍械、鴉片、鹽鐵等專運品須經本司鈐蓋「特准」朱印

此外,東洋聯合鑄幣局設於黎國臨海,統轄各成員國的鑄幣事務;各成員國主要口岸另設海事理賠分所,專司船貨損毀的勘驗。

鑄幣額度

各成員國每年可鑄造的東銀數量,依其繳納的公積金核定:

鑄幣額度
年繳公積金 鑄幣上限
10萬圓 50萬圓
20萬圓 100萬圓
50萬圓(最高) 300萬圓

新鑄的幣模,須送總局加蓋雙龍鋼印備案。

匯兌與賠償

銀本位時期,各國舊幣依所含金銀的實值折算為東銀,匯率表每年十一月前呈報總局核准。日常匯價的浮動不得超過千分之五;遇國際金銀價格暴漲暴跌時,由成員國緊急評議會調整基準。

商船因戰亂或海難致貨物損失時,損失依下表分擔:

賠償分擔
承擔方 比例
聯合公積金 二成
事發地所屬國 三成(不可抗力事故可申請減為二成)
貨主 五成

私運鴉片、軍火等違禁品者,一概不予賠償。

東洋郵路

東銀體系另建立統一的國際郵政:

  • 各成員國的主要商埠設「東銀郵政代辦所」,使用統一發行的郵票。
  • 京都設「東洋郵政驛傳總站」,往來的郵船與驛馬懸掛蟠龍綠旗為識。
  • 國際郵件須加蓋「東洋郵路」騎縫章;官署文牘依重量計費,一兩以內郵資五文,每增一兩加收二文。
  • 遇戰時或疫病,郵政司得暫停疫區郵路,但須於十日內通報各成員國。

銀本位時期的鑄幣

形制

  • 正面:刻蟠龍繞日紋,由總行鑄造;各成員國亦可改刻本國的代表紋,效力相同。
  • 邊緣:鑄「東洋龍銀」四字楷書。
  • 背面:標記發行年份與鑄造局代號,下嵌九成純銀印記。

面額

東洋鑄銀
名稱 重量 成色
銀圓 四錢 九成
銀寶 一兩 九成

重量標準

東洋金銀鑄冶採用以下重量標準:

東洋重量單位
單位 換算 公制
100斤 40,000公克
10兩 400公克
4錢 40公克
10分 10公克
5文 1公克
0.2公克

現行東銀圓

3976年改制後的東銀圓為信用貨幣,不再兌換白銀。天協年間,大奭的法定最低工資為月薪250圓,京荊證券指數約在四萬兩千點。

參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