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銀圓
| 東銀圓 | |
|---|---|
| 貨幣代碼 | OSY |
| 使用國家 | 大奭帝國 |
| 發行機構 | 東洋標準銀行(總行:京都) |
| 本位制度 | 信用本位(3968年起) 銀本位(3820年-3968年) |
| 沿革 | |
| 前身 | 東洋鑄銀 |
| 創設 | 3820年,《東銀標準條約》 |
| 改制 | 3976年 |
| 俗稱 | 東銀、東洋龍銀 |
東銀圓(貨幣代碼:OSY),簡稱東銀,是大奭帝國的法定貨幣,由東洋標準銀行發行與管理。
東銀圓起源於3820年東洋諸國簽訂的《東銀標準條約》。條約以九成純銀的「東洋鑄銀」作為成員國共同的法定貨幣,並在大商京都設東洋標準銀行總行、在黎國臨海設東洋聯合鑄幣局,統一東洋的幣制、匯兌、海事理賠與郵政,是東洋經濟整合的開端。
此後近一百五十年間,東銀一直實行銀本位。太繁金融海嘯期間,國際銀價劇烈震盪,東銀體系於3968年終結銀本位,改行信用本位。大商經平準計畫與重新定銀之後,於3976年改制為現行的東銀圓。
名稱
「東銀」為「東洋鑄銀」的簡稱。銀本位時期的銀幣邊緣鑄有「東洋龍銀」四字,所以民間亦俗稱「龍銀」。改行信用本位之後,貨幣已不再以白銀為本位,但「東銀圓」的名稱沿用至今。
歷史
背景
寧康年間,大商設立公營大洋商股,國家財政轉向海貿。此後東洋各國之間的商貿日益頻繁,但各國幣制、成色與匯價不一,跨國交易與海事理賠都缺乏共同的準則。
東銀標準條約(3820年)
3820年(和旭十九年),大商、黎國、錦國、嵐國、遼國與長寧等東洋諸邦簽訂《東銀標準條約》,同時訂立《遠洋商事議定書》。條約開宗明義,定位為「東洋經濟商業統一協調之合作」,主要內容如下:
| 條款 | 內容 |
|---|---|
| 入盟資格 | 遵行《遠洋商事議定書》;每年繳納聯合公積金十萬圓;本國商律不得與盟約牴觸。須經現有成員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|
| 統一幣制 | 以東洋鑄銀為法定貨幣。官廳收支與大宗商業交易限用東銀,民間小額交易仍可使用各國貨幣 |
| 鑄幣管制 | 於黎國臨海設東洋聯合鑄幣局;各國的鑄幣額度依所繳公積金核定;私鑄者處十年以上徒刑 |
| 機構 | 於大商京都設東洋標準銀行總行,下設各司分掌幣政、物價、分行、理賠、郵政與特許 |
| 匯兌 | 東銀錨定純銀;各國舊幣依金銀實值折算;日常匯價浮動不得超過千分之五 |
| 賠償分擔 | 商船因戰亂或海難受損時,由公積金、事發國與貨主分擔 |
| 修訂 | 須經七國以上聯署附議 |
條約締結後,各國鈐印頒行,另鑄鎏金銅版一份,永久存藏於東洋標準銀行總行的檔案庫。
銀本位時期(3820年-3968年)
銀本位時期的東銀以白銀鑄造,分為銀圓與銀寶兩種,成色均為九成(見銀本位時期的鑄幣一節)。
這段期間,東銀成為東洋官廳收支與大宗貿易的共同貨幣,東洋標準銀行各司則逐步建立起跨國的匯兌、理賠與郵政網絡。
太繁危機與終結銀本位(3960年-3970年)
3960年,太繁弊案引爆金融海嘯,東銀經濟陷入動盪:
- 核心銀行出現擠兌。
- 市場大量拋售公債。
- 鑄幣局擴大鑄幣量以因應危機。
3964年國際銀價暴漲,3968年又轉為暴跌。白銀價格的劇烈震盪,直接衝擊以白銀為本位的東銀,東銀體系因此於3968年終結銀本位,改行信用本位。翌年,東洋標準儲備系統設立;3970年,東洋圓發行。
平準計畫與改制(3974年-3976年)
3974年,大商向黎國借債,展開平準計畫,以穩定物價與幣值。其後的主要措施如下:
| 年份 | 措施 |
|---|---|
| 3974年 | 向黎國借債,展開平準計畫 |
| 3975年 | 穩定物價,重新定銀;公告代銀票的兌換規定 |
| 3976年 | 頒發新代圓,改制為現行的東銀圓 |
大商經濟自3976年觸底反彈,並於3978年宣布財政危機解除。
天協時期
3981年,東銀體系重修《遠洋商事議定書》。3984年,平準司發布新規範。3992年,天協經改終結了實行十八年的平準計畫。
制度
東洋標準銀行
東洋標準銀行總行設於京都,是東銀體系的常設機構。各司主管由成員國輪派專員擔任,任期三年,連任不得超過兩屆。
| 機構 | 職掌 |
|---|---|
| 幣政司 | 協理東洋聯合鑄幣局,掌貨幣鑄造、兌換與成色檢驗;審核新鑄幣模,調節流通幣量;仲裁貨幣爭議 |
| 平準司 | 監管各國物價與匯率,主理貨幣兌換;每月彙整金銀比價,遇異常浮動時得先行暫停匯市;調處物價糾紛 |
| 理分司 | 審核各國分行的設立;核查分行存銀與放貸比例;訂定跨國匯兌「三日內交割、五日內結清」的通則 |
| 理賠司 | 運用公積金儲備,勘驗並處理商貿損失賠償;督導各國海事理賠分所;覆審賠償異議 |
| 郵政司 | 管理東銀郵政代辦所與國際郵路,發行統一郵票 |
| 廣印司 | 監製特殊貨物的許可文牒;軍械、鴉片、鹽鐵等專運品須經本司鈐蓋「特准」朱印 |
此外,東洋聯合鑄幣局設於黎國臨海,統轄各成員國的鑄幣事務;各成員國主要口岸另設海事理賠分所,專司船貨損毀的勘驗。
鑄幣額度
各成員國每年可鑄造的東銀數量,依其繳納的公積金核定:
| 年繳公積金 | 鑄幣上限 |
|---|---|
| 10萬圓 | 50萬圓 |
| 20萬圓 | 100萬圓 |
| 50萬圓(最高) | 300萬圓 |
新鑄的幣模,須送總局加蓋雙龍鋼印備案。
匯兌與賠償
銀本位時期,各國舊幣依所含金銀的實值折算為東銀,匯率表每年十一月前呈報總局核准。日常匯價的浮動不得超過千分之五;遇國際金銀價格暴漲暴跌時,由成員國緊急評議會調整基準。
商船因戰亂或海難致貨物損失時,損失依下表分擔:
| 承擔方 | 比例 |
|---|---|
| 聯合公積金 | 二成 |
| 事發地所屬國 | 三成(不可抗力事故可申請減為二成) |
| 貨主 | 五成 |
私運鴉片、軍火等違禁品者,一概不予賠償。
東洋郵路
東銀體系另建立統一的國際郵政:
- 各成員國的主要商埠設「東銀郵政代辦所」,使用統一發行的郵票。
- 京都設「東洋郵政驛傳總站」,往來的郵船與驛馬懸掛蟠龍綠旗為識。
- 國際郵件須加蓋「東洋郵路」騎縫章;官署文牘依重量計費,一兩以內郵資五文,每增一兩加收二文。
- 遇戰時或疫病,郵政司得暫停疫區郵路,但須於十日內通報各成員國。
銀本位時期的鑄幣
形制
- 正面:刻蟠龍繞日紋,由總行鑄造;各成員國亦可改刻本國的代表紋,效力相同。
- 邊緣:鑄「東洋龍銀」四字楷書。
- 背面:標記發行年份與鑄造局代號,下嵌九成純銀印記。
面額
| 名稱 | 重量 | 成色 |
|---|---|---|
| 銀圓 | 四錢 | 九成 |
| 銀寶 | 一兩 | 九成 |
重量標準
東洋金銀鑄冶採用以下重量標準:
| 單位 | 換算 | 公制 |
|---|---|---|
| 石 | 100斤 | 40,000公克 |
| 斤 | 10兩 | 400公克 |
| 兩 | 4錢 | 40公克 |
| 錢 | 10分 | 10公克 |
| 分 | 5文 | 1公克 |
| 文 | — | 0.2公克 |
現行東銀圓
3976年改制後的東銀圓為信用貨幣,不再兌換白銀。天協年間,大奭的法定最低工資為月薪250圓,京荊證券指數約在四萬兩千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