階戶制
階戶制是大奭帝國的身分、宗族、戶籍與賦役登記制度。制度的總綱為「四氏辨身,三宗明統,五籍定等,兩家聚族,四戶課賦」,由五個層次構成:
- 「氏」定出身
- 「宗」定承繼
- 「籍」定身等
- 「家」定聚居
- 「戶」定賦役
階戶制在登記上嚴格區分「籍」與「戶」:國、勳、上、中、下為人口之籍,全、半、獨、流為戶口之形,兩者不得混同。
概要
| 層次 | 名稱 | 分類 | 功能 |
|---|---|---|---|
| 國屬 | 藩屬 | 大奭帝國各國屬、外國屬 | 定所屬之國 |
| 氏 | 四氏 | 國氏、勳氏、官氏、民氏 | 定出身 |
| 宗 | 三宗一門 | 大宗、平宗、小宗、門支 | 定承繼 |
| 籍 | 五籍 | 國籍、勳籍、上籍、中籍、下籍 | 定身等 |
| 家 | 兩家 | 大家、小家 | 定聚居 |
| 戶 | 四戶 | 全戶、半戶、獨戶、流戶 | 定賦役 |
歷史
階戶制的源頭可追溯至寧康二年(3502年)文宗推行的三戶制改革。寧康十九年(3519年)再經三階三戶制改革,確立以上、中、下三籍分等的基本框架,此後逐步演變為現行制度。
國屬
國屬原稱藩屬,本指藩王的藩界,後來改指國屬。大奭帝國現分為商國、遼國、荊國、燕國,國民的國屬書作「大奭帝國遼國屬」等。
外國人一律登記為外國屬,例如「大黎屬」、「薩伏洛帝國屬」。外國人遷入者,以下籍流戶計。
四氏
大奭的姓與氏不作區分,氏亦可稱姓。同一地區重複的氏,以大宗祖籍地及天干地支區分,例如「甲午京都王氏」、「戊戌荊南王氏」。
- 國氏
- 皇室、宗室及受賜國姓者。原則上世襲,另列國氏譜,不入普通民籍。旁支離皇統過遠者,可削為勳氏、官氏或民氏。
- 勳氏
- 又稱貴氏,因軍功、開國或封爵而成之氏。爵位可以世襲,但無功者逐代遞降,失爵後轉為官氏或民氏。
- 官氏
- 因仕官而成之氏。官至一定品級者得立官氏;子孫連續三代無人入仕者,降為民氏。
- 民氏
- 普通編戶之氏。農、工、商、傭皆屬之,不以貧富區分。民氏因仕官或受勳,可升為官氏或勳氏。
宗統
宗統的組織稱為三宗一門。
- 大宗
- 一氏的嫡長主宗,掌宗祠、族譜、祭田、祖產及族內重大事務。大宗不必是最富之家,僅以宗統而定。
- 平宗
- 由大宗分出的正式支宗,可另立宗祠、族產及家長,但仍奉大宗為本。
- 小宗
- 由平宗或大宗近代分出的房支,多以數代內的血親為一宗。人口繁衍、世代久遠且有恆產者,可升為平宗。
- 門支
- 宗內支派的稱呼,不等同於氏、宗或戶,也不另改宗統,但可擁有門產、門學及門號。
五籍
五籍為人口的身分等級,其中上、中、下三籍合稱三階,分別對應一流階、二流階、三流階。
- 國籍
- 國氏專籍,由中央宗正官署掌管,不列入州縣的普通戶冊。
- 勳籍
- 勳氏專籍,由中央及地方的勳籍官署掌管,不列入普通編戶。
- 上籍(一流階)
-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,強制以全戶計,繳納全稅:田產超過百畝;商產或宅產折值超過定額;僱工或佃戶達一定數量;官品在從五品以上。上籍不得以析產、寄產或假分戶的方式降等避稅。
- 中籍(二流階)
- 有固定住所、固定生業或恆產者。中籍是國家稅收與兵役的主要來源,戰時優先徵召。全戶僅需繳納半稅,半戶則按其戶額再減。
- 下籍(三流階)
- 無恆產、產業不足以自立或以傭工維生者。下籍分為定戶與流戶:定戶享有安土權,流戶則無安土重遷之權。
特戶
國籍與勳籍的人口不入普通編戶,另立特戶。
- 國戶
- 皇親國戚,另列國籍,由宗正機關管理。免常賦、常役及普通徵兵。地方官不得擅自拘押,重案須上報中央。
- 勳戶
- 權貴勳爵,另列勳籍。爵田免稅,普通私產可按爵等減稅,並免一般徭役。戰時須依爵等出兵、出馬或納軍資。
各籍比較
| 籍 | 賦稅 | 兵役 | 安土權 | 文牒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國籍 | 免常賦 | 免普通徵兵 | 有 | 特欽國牒 |
| 勳籍 | 爵田免稅,私產按爵等減稅 | 戰時依爵等出兵、出馬或納軍資 | 有 | 特欽勳牒 |
| 上籍 | 全稅,強制以全戶計 | — | 有 | 上等道路文牒 |
| 中籍 | 全戶半稅,半戶再減 | 戰時優先徵召 | 有 | 普通道路文牒 |
| 下籍定戶 | — | — | 有 | 下等戶牒 |
| 下籍流戶 | — | — | 無 | 道路引 |
兩家四戶
家與戶主要依家庭口數而定。
兩家
- 大家(共廿四口)
- 大型的群居家戶,多由一個平宗或數個小宗共同組成,可共居、共產、共祠,但賦稅仍依所含各戶分別計算。超過廿四口者,原則上勒令分家。
- 小家(共十二口)
- 以群居宗族為單位,每一家視為一族聚居社區的分支,通常由一個小宗構成。人口達一定數量後,可申請升為大家。
四戶
- 全戶(共六口)
- 繳納六人份的賦稅或糧食。超過六人而不分戶者,以第二個全戶累加計稅;第十三口起自動另立一戶。上籍不得以半戶方式規避全戶稅額。
- 半戶(共三口)
- 標準的小家庭,按全戶的一半計賦役。四至五口暫列半戶,第六口起勒令升為全戶。
- 獨戶(共一口)
- 有固定住所與固定生業的單人戶口,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定額戶費,定居工作時須上報當地官府。獨戶享有安土權,可置產、立契。
- 流戶(共一口)
- 無恆產、無固定住所或四處移動的勞工。流戶不得永久置田立宅,每到一地都須向地方官府報到,僅持道路引通行。
三長
- 宗長
- 掌一宗的宗祠、族譜、祭祀、宗產及族內事務。
- 家長
- 掌大家或小家的共同產業、居所及家庭內部事務。
- 戶長
- 代表一戶向官府登記、納稅、服役,並承擔戶內的法律責任。
升降
氏之升降
- 國氏降氏
- 國氏旁支離皇統過遠、犯重罪或奉旨削籍者,可降為勳氏、官氏或民氏。
- 勳氏降氏
- 勳爵無功而續封者逐代降等,爵盡則入官氏或民氏。
- 官氏降氏
- 官氏子孫連續三代無人入仕者,降為民氏。
- 民氏升氏
- 民氏因仕官可入官氏,因大功受爵可入勳氏,受賜國姓可入國氏。
籍之升降
- 下升中
- 下籍於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,有固定生業、無欠稅且有一定產業者,可申請升為中籍。
- 中升上
- 中籍的田產、商產、宅產或官品達到上籍標準者,翌年強制改列上籍。
- 上降中
- 上籍連續三年財產低於標準者,可申請降為中籍。惡意析產或寄產者不得降籍。
- 中降下
- 中籍因失產、失業或長期欠稅而無力自立者,可降為下籍。
- 流轉定
- 流戶於同一地居滿一年,有固定生業及兩名定戶作保者,可申請轉為下籍獨戶,並自此取得安土權。
婚籍
婚籍依以下原則登記:
- 婚從居:婚後原則上隨實際居住之家入戶。妻嫁夫者,妻移入夫戶;夫入贅者,夫移入妻戶。
- 氏從嗣,宗從承:子女承夫宗者從夫氏;被指定承嗣妻宗者從妻氏。
- 國氏、勳氏的婚配,另依國婚、勳婚之法登記,不得私自改籍。
安土權
安土權指合法定戶在登記所在地居住、置產,且不得被地方官府任意驅離的權利。
國籍、勳籍、上籍、中籍及下籍定戶皆享有安土權。流戶、罪徒、遣民及臨時移民則無安土權,流戶依法轉為定戶後始取得。
文牒
| 文牒 | 持有者 | 效力 |
|---|---|---|
| 特欽國牒 | 國戶 | 證明國氏、宗支及皇族身分 |
| 特欽勳牒 | 勳戶 | 證明勳氏、爵等及世襲身分 |
| 上等道路文牒 | 上籍 | 通行各州郡,並證明戶籍與財產等級 |
| 普通道路文牒 | 中籍 | 一般定戶的通行及戶籍證明 |
| 下等戶牒 | 下籍定戶 | 證明定居、戶籍及安土資格 |
| 道路引 | 流戶 | 僅許於一定期限及區域內通行,須定期驗換,不視為永久戶籍證明 |
自立
自立制度規範氏、宗、門、戶的分立與合併。基本原則是「分宗不分氏,分氏必分宗」:
- 同一氏內的旁支僅另立宗族者,沿用原氏及祖籍干支號,只另立宗名以辨主脈與支脈。
- 凡另立新氏者,必須同時另立大宗,不得立了新氏而仍附屬舊宗。
立氏
原屬他氏旁支者,因受國姓、封爵、顯官、大功或奉特旨,得脫離原氏自立新氏。新氏立成後另定大宗、祖籍及干支號,不再列入原氏宗統,但族譜中仍可載明所出。
- 宗升氏
- 一宗因受封、賜姓、異姓收繼、重大功勳或奉旨,可脫離原氏自立新氏。未經官府或宗正認可者,不得擅改氏籍。
- 國支開宗
- 因受賜國姓、入國氏或奉旨別立宗支者,直接脫離原氏宗統,自立國氏及大宗。舊氏僅記為本出,不再以舊宗論其承繼。
開宗
原屬大宗、平宗或小宗的旁支,因官至顯位、受封勳爵、累世顯達、遷居異地或人口繁盛,得請自立為一宗。經原大宗認可或官府核准後,可自立宗祠、族譜、祭田及宗產,並以開宗之祖為新宗始祖。
- 立大宗
- 旁支開宗後,其宗長改為新宗大宗,嫡長一系承為主脈。原屬大宗自此視為祖宗所出,不再直接統攝新宗的宗務、宗產及婚籍。
- 官支開宗
- 旁支有人仕至顯官而入官氏者,可另立官氏宗脈。僅一代為官而未達立氏標準者,只得開宗,不得另立新氏。
- 勳支開宗
- 旁支受封爵而入勳氏者,得自原宗分出,自立勳氏宗脈。受封者為新宗始祖,嫡系承為大宗,旁系再分平宗、小宗。
立門與立戶
- 立門
- 宗族中某一支累世仕宦、受勳、富盛或形成固定家業者,可自稱一門。
- 門升宗
- 一門延續數代、人口繁盛,且有獨立宗產及祭祀者,可申請升立為宗。
- 立戶
- 成年子孫因婚娶、析產、遷居、仕官或受封而脫離原戶者,得另立門戶。立戶只分戶籍與財產,不當然分宗,更不當然分氏。
歸宗與並宗
- 歸宗
- 自立之宗若絕嗣、失祀或宗產散盡,可由旁支承嗣;無人承嗣者,得請歸回原出大宗,復為其支宗。
- 並宗
- 兩宗同出一氏且一方絕嗣者,經宗長及官府核准,可併入另一宗,族譜、祭田及宗產一併移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