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階戶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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'''階戶制'''是[[大奭帝國]]的身分、宗族、戶籍與賦役登記制度。制度的總綱為「四氏辨身,三宗明統,五籍定等,兩家聚族,四戶課賦」,由五個層次構成: * 「氏」定出身 * 「宗」定承繼 * 「籍」定身等 * 「家」定聚居 * 「戶」定賦役 階戶制在登記上嚴格區分「籍」與「戶」:國、勳、上、中、下為人口之籍,全、半、獨、流為戶口之形,兩者不得混同。 == 概要 == {| class="wikitable" ! 層次 !! 名稱 !! 分類 !! 功能 |- | 國屬 || 藩屬 || 大奭帝國各國屬、外國屬 || 定所屬之國 |- | 氏 || 四氏 || 國氏、勳氏、官氏、民氏 || 定出身 |- | 宗 || 三宗一門 || 大宗、平宗、小宗、門支 || 定承繼 |- | 籍 || 五籍 || 國籍、勳籍、上籍、中籍、下籍 || 定身等 |- | 家 || 兩家 || 大家、小家 || 定聚居 |- | 戶 || 四戶 || 全戶、半戶、獨戶、流戶 || 定賦役 |} == 歷史 == 階戶制的源頭可追溯至[[寧康]]二年(3502年)[[商文宗|文宗]]推行的三戶制改革。寧康十九年(3519年)再經三階三戶制改革,確立以上、中、下三籍分等的基本框架,此後逐步演變為現行制度。 <!-- 待補:三戶制擴為四戶的時間與經過 --> == 國屬 == 國屬原稱'''藩屬''',本指藩王的藩界,後來改指國屬。大奭帝國現分為[[商國 (大奭)|商國]]、[[遼國 (大奭)|遼國]]、[[荊國 (大奭)|荊國]]、[[燕國 (大奭)|燕國]],國民的國屬書作「大奭帝國遼國屬」等。 外國人一律登記為外國屬,例如「大黎屬」、「薩伏洛帝國屬」。外國人遷入者,以下籍流戶計。 == 四氏 == 大奭的姓與氏不作區分,氏亦可稱姓。同一地區重複的氏,以大宗祖籍地及天干地支區分,例如「甲午京都王氏」、「戊戌荊南王氏」。 ; 國氏 : 皇室、宗室及受賜國姓者。原則上世襲,另列國氏譜,不入普通民籍。旁支離皇統過遠者,可削為勳氏、官氏或民氏。 ; 勳氏 : 又稱貴氏,因軍功、開國或封爵而成之氏。爵位可以世襲,但無功者逐代遞降,失爵後轉為官氏或民氏。 ; 官氏 : 因仕官而成之氏。官至一定品級者得立官氏;子孫連續三代無人入仕者,降為民氏。 ; 民氏 : 普通編戶之氏。農、工、商、傭皆屬之,不以貧富區分。民氏因仕官或受勳,可升為官氏或勳氏。 == 宗統 == 宗統的組織稱為'''三宗一門'''。 ; 大宗 : 一氏的嫡長主宗,掌宗祠、族譜、祭田、祖產及族內重大事務。大宗不必是最富之家,僅以宗統而定。 ; 平宗 : 由大宗分出的正式支宗,可另立宗祠、族產及家長,但仍奉大宗為本。 ; 小宗 : 由平宗或大宗近代分出的房支,多以數代內的血親為一宗。人口繁衍、世代久遠且有恆產者,可升為平宗。 ; 門支 : 宗內支派的稱呼,不等同於氏、宗或戶,也不另改宗統,但可擁有門產、門學及門號。 == 五籍 == 五籍為人口的身分等級,其中上、中、下三籍合稱'''三階''',分別對應一流階、二流階、三流階。 ; 國籍 : 國氏專籍,由中央宗正官署掌管,不列入州縣的普通戶冊。 ; 勳籍 : 勳氏專籍,由中央及地方的勳籍官署掌管,不列入普通編戶。 ; 上籍(一流階) :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,強制以全戶計,繳納全稅:田產超過百畝;商產或宅產折值超過定額;僱工或佃戶達一定數量;官品在從五品以上。上籍不得以析產、寄產或假分戶的方式降等避稅。 ; 中籍(二流階) : 有固定住所、固定生業或恆產者。中籍是國家稅收與兵役的主要來源,戰時優先徵召。全戶僅需繳納半稅,半戶則按其戶額再減。 ; 下籍(三流階) : 無恆產、產業不足以自立或以傭工維生者。下籍分為定戶與流戶:定戶享有安土權,流戶則無安土重遷之權。 === 特戶 === 國籍與勳籍的人口不入普通編戶,另立特戶。 ; 國戶 : 皇親國戚,另列國籍,由宗正機關管理。免常賦、常役及普通徵兵。地方官不得擅自拘押,重案須上報中央。 ; 勳戶 : 權貴勳爵,另列勳籍。爵田免稅,普通私產可按爵等減稅,並免一般徭役。戰時須依爵等出兵、出馬或納軍資。 === 各籍比較 === {| class="wikitable" ! 籍 !! 賦稅 !! 兵役 !! 安土權 !! 文牒 |- | 國籍 || 免常賦 || 免普通徵兵 || 有 || 特欽國牒 |- | 勳籍 || 爵田免稅,私產按爵等減稅 || 戰時依爵等出兵、出馬或納軍資 || 有 || 特欽勳牒 |- | 上籍 || 全稅,強制以全戶計 || — || 有 || 上等道路文牒 |- | 中籍 || 全戶半稅,半戶再減 || 戰時優先徵召 || 有 || 普通道路文牒 |- | 下籍定戶 || — || — || 有 || 下等戶牒 |- | 下籍流戶 || — || — || 無 || 道路引 |} == 兩家四戶 == 家與戶主要依家庭口數而定。 === 兩家 === ; 大家(共廿四口) : 大型的群居家戶,多由一個平宗或數個小宗共同組成,可共居、共產、共祠,但賦稅仍依所含各戶分別計算。超過廿四口者,原則上勒令分家。 ; 小家(共十二口) : 以群居宗族為單位,每一家視為一族聚居社區的分支,通常由一個小宗構成。人口達一定數量後,可申請升為大家。 === 四戶 === ; 全戶(共六口) : 繳納六人份的賦稅或糧食。超過六人而不分戶者,以第二個全戶累加計稅;第十三口起自動另立一戶。上籍不得以半戶方式規避全戶稅額。 ; 半戶(共三口) : 標準的小家庭,按全戶的一半計賦役。四至五口暫列半戶,第六口起勒令升為全戶。 ; 獨戶(共一口) : 有固定住所與固定生業的單人戶口,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定額戶費,定居工作時須上報當地官府。獨戶享有安土權,可置產、立契。 ; 流戶(共一口) : 無恆產、無固定住所或四處移動的勞工。流戶不得永久置田立宅,每到一地都須向地方官府報到,僅持道路引通行。 == 三長 == ; 宗長 : 掌一宗的宗祠、族譜、祭祀、宗產及族內事務。 ; 家長 : 掌大家或小家的共同產業、居所及家庭內部事務。 ; 戶長 : 代表一戶向官府登記、納稅、服役,並承擔戶內的法律責任。 == 升降 == === 氏之升降 === ; 國氏降氏 : 國氏旁支離皇統過遠、犯重罪或奉旨削籍者,可降為勳氏、官氏或民氏。 ; 勳氏降氏 : 勳爵無功而續封者逐代降等,爵盡則入官氏或民氏。 ; 官氏降氏 : 官氏子孫連續三代無人入仕者,降為民氏。 ; 民氏升氏 : 民氏因仕官可入官氏,因大功受爵可入勳氏,受賜國姓可入國氏。 === 籍之升降 === ; 下升中 : 下籍於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,有固定生業、無欠稅且有一定產業者,可申請升為中籍。 ; 中升上 : 中籍的田產、商產、宅產或官品達到上籍標準者,翌年強制改列上籍。 ; 上降中 : 上籍連續三年財產低於標準者,可申請降為中籍。惡意析產或寄產者不得降籍。 ; 中降下 : 中籍因失產、失業或長期欠稅而無力自立者,可降為下籍。 ; 流轉定 : 流戶於同一地居滿一年,有固定生業及兩名定戶作保者,可申請轉為下籍獨戶,並自此取得安土權。 == 婚籍 == 婚籍依以下原則登記: * '''婚從居''':婚後原則上隨實際居住之家入戶。妻嫁夫者,妻移入夫戶;夫入贅者,夫移入妻戶。 * '''氏從嗣,宗從承''':子女承夫宗者從夫氏;被指定承嗣妻宗者從妻氏。 * 國氏、勳氏的婚配,另依國婚、勳婚之法登記,不得私自改籍。 == 安土權 == '''安土權'''指合法定戶在登記所在地居住、置產,且不得被地方官府任意驅離的權利。 國籍、勳籍、上籍、中籍及下籍定戶皆享有安土權。流戶、罪徒、遣民及臨時移民則無安土權,流戶依法轉為定戶後始取得。 == 文牒 == {| class="wikitable" ! 文牒 !! 持有者 !! 效力 |- | 特欽國牒 || 國戶 || 證明國氏、宗支及皇族身分 |- | 特欽勳牒 || 勳戶 || 證明勳氏、爵等及世襲身分 |- | 上等道路文牒 || 上籍 || 通行各州郡,並證明戶籍與財產等級 |- | 普通道路文牒 || 中籍 || 一般定戶的通行及戶籍證明 |- | 下等戶牒 || 下籍定戶 || 證明定居、戶籍及安土資格 |- | 道路引 || 流戶 || 僅許於一定期限及區域內通行,須定期驗換,不視為永久戶籍證明 |} == 自立 == 自立制度規範氏、宗、門、戶的分立與合併。基本原則是「分宗不分氏,分氏必分宗」: * 同一氏內的旁支僅另立宗族者,沿用原氏及祖籍干支號,只另立宗名以辨主脈與支脈。 * 凡另立新氏者,必須同時另立大宗,不得立了新氏而仍附屬舊宗。 === 立氏 === 原屬他氏旁支者,因受國姓、封爵、顯官、大功或奉特旨,得脫離原氏自立新氏。新氏立成後另定大宗、祖籍及干支號,不再列入原氏宗統,但族譜中仍可載明所出。 ; 宗升氏 : 一宗因受封、賜姓、異姓收繼、重大功勳或奉旨,可脫離原氏自立新氏。未經官府或宗正認可者,不得擅改氏籍。 ; 國支開宗 : 因受賜國姓、入國氏或奉旨別立宗支者,直接脫離原氏宗統,自立國氏及大宗。舊氏僅記為本出,不再以舊宗論其承繼。 === 開宗 === 原屬大宗、平宗或小宗的旁支,因官至顯位、受封勳爵、累世顯達、遷居異地或人口繁盛,得請自立為一宗。經原大宗認可或官府核准後,可自立宗祠、族譜、祭田及宗產,並以開宗之祖為新宗始祖。 ; 立大宗 : 旁支開宗後,其宗長改為新宗大宗,嫡長一系承為主脈。原屬大宗自此視為祖宗所出,不再直接統攝新宗的宗務、宗產及婚籍。 ; 官支開宗 : 旁支有人仕至顯官而入官氏者,可另立官氏宗脈。僅一代為官而未達立氏標準者,只得開宗,不得另立新氏。 ; 勳支開宗 : 旁支受封爵而入勳氏者,得自原宗分出,自立勳氏宗脈。受封者為新宗始祖,嫡系承為大宗,旁系再分平宗、小宗。 === 立門與立戶 === ; 立門 : 宗族中某一支累世仕宦、受勳、富盛或形成固定家業者,可自稱一門。 ; 門升宗 : 一門延續數代、人口繁盛,且有獨立宗產及祭祀者,可申請升立為宗。 ; 立戶 : 成年子孫因婚娶、析產、遷居、仕官或受封而脫離原戶者,得另立門戶。立戶只分戶籍與財產,不當然分宗,更不當然分氏。 === 歸宗與並宗 === ; 歸宗 : 自立之宗若絕嗣、失祀或宗產散盡,可由旁支承嗣;無人承嗣者,得請歸回原出大宗,復為其支宗。 ; 並宗 : 兩宗同出一氏且一方絕嗣者,經宗長及官府核准,可併入另一宗,族譜、祭田及宗產一併移交。 == 參見 == * [[奭國]] * [[戶籍]] * [[陰陽協和]] [[Category:大奭帝國]] [[Category:大奭政治制度]] [[Category:Encyclato]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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