階戶制

出自眾神廳
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

階戶制大奭帝國的身分、宗族、戶籍與賦役登記制度。制度的總綱為「四氏辨身,三宗明統,五籍定等,兩家聚族,四戶課賦」,由五個層次構成:

  • 「氏」定出身
  • 「宗」定承繼
  • 「籍」定身等
  • 「家」定聚居
  • 「戶」定賦役

階戶制在登記上嚴格區分「籍」與「戶」:國、勳、上、中、下為人口之籍,全、半、獨、流為戶口之形,兩者不得混同。

概要

層次 名稱 分類 功能
國屬 藩屬 大奭帝國各國屬、外國屬 定所屬之國
四氏 國氏、勳氏、官氏、民氏 定出身
三宗一門 大宗、平宗、小宗、門支 定承繼
五籍 國籍、勳籍、上籍、中籍、下籍 定身等
兩家 大家、小家 定聚居
四戶 全戶、半戶、獨戶、流戶 定賦役

歷史

階戶制的源頭可追溯至寧康二年(3502年)文宗推行的三戶制改革。寧康十九年(3519年)再經三階三戶制改革,確立以上、中、下三籍分等的基本框架,此後逐步演變為現行制度。

國屬

國屬原稱藩屬,本指藩王的藩界,後來改指國屬。大奭帝國現分為商國遼國荊國燕國,國民的國屬書作「大奭帝國遼國屬」等。

外國人一律登記為外國屬,例如「大黎屬」、「薩伏洛帝國屬」。外國人遷入者,以下籍流戶計。

四氏

大奭的姓與氏不作區分,氏亦可稱姓。同一地區重複的氏,以大宗祖籍地及天干地支區分,例如「甲午京都王氏」、「戊戌荊南王氏」。

國氏
皇室、宗室及受賜國姓者。原則上世襲,另列國氏譜,不入普通民籍。旁支離皇統過遠者,可削為勳氏、官氏或民氏。
勳氏
又稱貴氏,因軍功、開國或封爵而成之氏。爵位可以世襲,但無功者逐代遞降,失爵後轉為官氏或民氏。
官氏
因仕官而成之氏。官至一定品級者得立官氏;子孫連續三代無人入仕者,降為民氏。
民氏
普通編戶之氏。農、工、商、傭皆屬之,不以貧富區分。民氏因仕官或受勳,可升為官氏或勳氏。

宗統

宗統的組織稱為三宗一門

大宗
一氏的嫡長主宗,掌宗祠、族譜、祭田、祖產及族內重大事務。大宗不必是最富之家,僅以宗統而定。
平宗
由大宗分出的正式支宗,可另立宗祠、族產及家長,但仍奉大宗為本。
小宗
由平宗或大宗近代分出的房支,多以數代內的血親為一宗。人口繁衍、世代久遠且有恆產者,可升為平宗。
門支
宗內支派的稱呼,不等同於氏、宗或戶,也不另改宗統,但可擁有門產、門學及門號。

五籍

五籍為人口的身分等級,其中上、中、下三籍合稱三階,分別對應一流階、二流階、三流階。

國籍
國氏專籍,由中央宗正官署掌管,不列入州縣的普通戶冊。
勳籍
勳氏專籍,由中央及地方的勳籍官署掌管,不列入普通編戶。
上籍(一流階)
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,強制以全戶計,繳納全稅:田產超過百畝;商產或宅產折值超過定額;僱工或佃戶達一定數量;官品在從五品以上。上籍不得以析產、寄產或假分戶的方式降等避稅。
中籍(二流階)
有固定住所、固定生業或恆產者。中籍是國家稅收與兵役的主要來源,戰時優先徵召。全戶僅需繳納半稅,半戶則按其戶額再減。
下籍(三流階)
無恆產、產業不足以自立或以傭工維生者。下籍分為定戶與流戶:定戶享有安土權,流戶則無安土重遷之權。

特戶

國籍與勳籍的人口不入普通編戶,另立特戶。

國戶
皇親國戚,另列國籍,由宗正機關管理。免常賦、常役及普通徵兵。地方官不得擅自拘押,重案須上報中央。
勳戶
權貴勳爵,另列勳籍。爵田免稅,普通私產可按爵等減稅,並免一般徭役。戰時須依爵等出兵、出馬或納軍資。

各籍比較

賦稅 兵役 安土權 文牒
國籍 免常賦 免普通徵兵 特欽國牒
勳籍 爵田免稅,私產按爵等減稅 戰時依爵等出兵、出馬或納軍資 特欽勳牒
上籍 全稅,強制以全戶計 上等道路文牒
中籍 全戶半稅,半戶再減 戰時優先徵召 普通道路文牒
下籍定戶 下等戶牒
下籍流戶 道路引

兩家四戶

家與戶主要依家庭口數而定。

兩家

大家(共廿四口)
大型的群居家戶,多由一個平宗或數個小宗共同組成,可共居、共產、共祠,但賦稅仍依所含各戶分別計算。超過廿四口者,原則上勒令分家。
小家(共十二口)
以群居宗族為單位,每一家視為一族聚居社區的分支,通常由一個小宗構成。人口達一定數量後,可申請升為大家。

四戶

全戶(共六口)
繳納六人份的賦稅或糧食。超過六人而不分戶者,以第二個全戶累加計稅;第十三口起自動另立一戶。上籍不得以半戶方式規避全戶稅額。
半戶(共三口)
標準的小家庭,按全戶的一半計賦役。四至五口暫列半戶,第六口起勒令升為全戶。
獨戶(共一口)
有固定住所與固定生業的單人戶口,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定額戶費,定居工作時須上報當地官府。獨戶享有安土權,可置產、立契。
流戶(共一口)
無恆產、無固定住所或四處移動的勞工。流戶不得永久置田立宅,每到一地都須向地方官府報到,僅持道路引通行。

三長

宗長
掌一宗的宗祠、族譜、祭祀、宗產及族內事務。
家長
掌大家或小家的共同產業、居所及家庭內部事務。
戶長
代表一戶向官府登記、納稅、服役,並承擔戶內的法律責任。

升降

氏之升降

國氏降氏
國氏旁支離皇統過遠、犯重罪或奉旨削籍者,可降為勳氏、官氏或民氏。
勳氏降氏
勳爵無功而續封者逐代降等,爵盡則入官氏或民氏。
官氏降氏
官氏子孫連續三代無人入仕者,降為民氏。
民氏升氏
民氏因仕官可入官氏,因大功受爵可入勳氏,受賜國姓可入國氏。

籍之升降

下升中
下籍於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,有固定生業、無欠稅且有一定產業者,可申請升為中籍。
中升上
中籍的田產、商產、宅產或官品達到上籍標準者,翌年強制改列上籍。
上降中
上籍連續三年財產低於標準者,可申請降為中籍。惡意析產或寄產者不得降籍。
中降下
中籍因失產、失業或長期欠稅而無力自立者,可降為下籍。
流轉定
流戶於同一地居滿一年,有固定生業及兩名定戶作保者,可申請轉為下籍獨戶,並自此取得安土權。

婚籍

婚籍依以下原則登記:

  • 婚從居:婚後原則上隨實際居住之家入戶。妻嫁夫者,妻移入夫戶;夫入贅者,夫移入妻戶。
  • 氏從嗣,宗從承:子女承夫宗者從夫氏;被指定承嗣妻宗者從妻氏。
  • 國氏、勳氏的婚配,另依國婚、勳婚之法登記,不得私自改籍。

安土權

安土權指合法定戶在登記所在地居住、置產,且不得被地方官府任意驅離的權利。

國籍、勳籍、上籍、中籍及下籍定戶皆享有安土權。流戶、罪徒、遣民及臨時移民則無安土權,流戶依法轉為定戶後始取得。

文牒

文牒 持有者 效力
特欽國牒 國戶 證明國氏、宗支及皇族身分
特欽勳牒 勳戶 證明勳氏、爵等及世襲身分
上等道路文牒 上籍 通行各州郡,並證明戶籍與財產等級
普通道路文牒 中籍 一般定戶的通行及戶籍證明
下等戶牒 下籍定戶 證明定居、戶籍及安土資格
道路引 流戶 僅許於一定期限及區域內通行,須定期驗換,不視為永久戶籍證明

自立

自立制度規範氏、宗、門、戶的分立與合併。基本原則是「分宗不分氏,分氏必分宗」:

  • 同一氏內的旁支僅另立宗族者,沿用原氏及祖籍干支號,只另立宗名以辨主脈與支脈。
  • 凡另立新氏者,必須同時另立大宗,不得立了新氏而仍附屬舊宗。

立氏

原屬他氏旁支者,因受國姓、封爵、顯官、大功或奉特旨,得脫離原氏自立新氏。新氏立成後另定大宗、祖籍及干支號,不再列入原氏宗統,但族譜中仍可載明所出。

宗升氏
一宗因受封、賜姓、異姓收繼、重大功勳或奉旨,可脫離原氏自立新氏。未經官府或宗正認可者,不得擅改氏籍。
國支開宗
因受賜國姓、入國氏或奉旨別立宗支者,直接脫離原氏宗統,自立國氏及大宗。舊氏僅記為本出,不再以舊宗論其承繼。

開宗

原屬大宗、平宗或小宗的旁支,因官至顯位、受封勳爵、累世顯達、遷居異地或人口繁盛,得請自立為一宗。經原大宗認可或官府核准後,可自立宗祠、族譜、祭田及宗產,並以開宗之祖為新宗始祖。

立大宗
旁支開宗後,其宗長改為新宗大宗,嫡長一系承為主脈。原屬大宗自此視為祖宗所出,不再直接統攝新宗的宗務、宗產及婚籍。
官支開宗
旁支有人仕至顯官而入官氏者,可另立官氏宗脈。僅一代為官而未達立氏標準者,只得開宗,不得另立新氏。
勳支開宗
旁支受封爵而入勳氏者,得自原宗分出,自立勳氏宗脈。受封者為新宗始祖,嫡系承為大宗,旁系再分平宗、小宗。

立門與立戶

立門
宗族中某一支累世仕宦、受勳、富盛或形成固定家業者,可自稱一門。
門升宗
一門延續數代、人口繁盛,且有獨立宗產及祭祀者,可申請升立為宗。
立戶
成年子孫因婚娶、析產、遷居、仕官或受封而脫離原戶者,得另立門戶。立戶只分戶籍與財產,不當然分宗,更不當然分氏。

歸宗與並宗

歸宗
自立之宗若絕嗣、失祀或宗產散盡,可由旁支承嗣;無人承嗣者,得請歸回原出大宗,復為其支宗。
並宗
兩宗同出一氏且一方絕嗣者,經宗長及官府核准,可併入另一宗,族譜、祭田及宗產一併移交。

參見